胜诉案例|临终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如何认定?丽庆禾出击,捍卫遗赠扶养实质公平!


01.

 引言

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安排,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扶养保障与遗产处置的双重功能。然而,协议的效力不仅取决于其形式合法性,更需考察其实质履行情况。正如今日案件中,林一的姐姐林安去世,没想到在林安去世前5天,竟与第三人何翠翠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何翠翠跳出来声称要继承林安的100万,让林一猝不及防。丽庆禾律所代理了林一的案件,一起来看看最终何翠翠手拿《遗赠扶养协议》,真的能如愿拿到这100万吗?


02.

 基本案情

林大山和袁笙婚后共育有六个子女:林安、林一、林二、林三、林四、林五。林大山和袁笙在上个世纪末就去世,六个子女中林安作为大姐时常帮助家里比较困难的妹妹弟弟,虽然因为年纪渐长,林二、林三、林四、林五因为与林安年龄差较大,逐渐有些疏远,只会偶尔与林安走动来往,但林一还是时常打电话关心林安。

林一心中一直十分感激林安在她未成年时期的帮助,所以林安一生未婚未育她也十分支持,还帮助林安获得了一笔动迁款。2022年的时候,林安患高血压等慢性病,林一也经常陪林安去看病

但不幸的是,2024年7月6日,林安还是因病去世,林一替她办了葬礼、处理了后事

林安留下了100万元存款,林一本打算与林二等四人平分,一人拿20万,但是林五却不肯,认为自己在了解到林安重病以后,也每周都去看望林安,临终前的住院陪护和照顾也比林三、林四多,大家应该按照谁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来分林安的遗产,平分不公平。

转头,林五就去法院起诉了林一和其他三个兄姐。没想到,这一官司立案一个月后引来了一个意想不到的人成为第三人——何翠翠。何翠翠是一个连锁小饭店的员工,因何翠翠的厨艺最能打动林安,林安隔三差五地就去吃饭,而且一定要吃何翠翠做的,一来二去两人成为了朋友,有时也会一起出门逛逛,两人已经相识了8年多。何翠翠提出,因为自己对林安的悉心陪伴,林安在2024年7月1日的时候与她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何翠翠来负责林安的生养死葬,在林安死后除了必要的丧葬费用,剩余的100万元存款全部遗赠给何翠翠。

林一没想到这一继承问题会突然变得这么复杂,好在一开始应诉林五的时候就委托了丽庆禾律所的刘文庆律师和陈亦鋆律师,两位律师抓住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答辩。

经一审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何翠翠与林安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是该协议的签订日期至遗赠人林安过世之间只隔了5天时间,因履行协议时间较短、且何翠翠并未办理丧葬事宜,因此何翠翠无法根据协议获得全部存款,判决何翠翠继承50万遗产,剩余50万元由林一、林二、林三、林四、林五五人平分各得10万元


一审判决后,林一表示这样的结果实在无法接受,何翠翠的横插一脚让她猝不及防,因此丽庆禾帮助她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对何翠翠照顾林安的事实进行质疑,一项项核实对方是否真的有照顾行为、请对方拿出其照顾林安的相关证据,以及质疑《遗赠扶养协议》签订的时间过于巧合,当时协议究竟由谁起草、又是如何签名的等等问题,何翠翠面对两位律师的仔细核查,明显心虚慌张、顾左右而言他,在心有所感一审判决有可能被推翻后,何翠翠主动提出了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为尊重协议的效力以及何翠翠确实在林安生前陪伴了一段时间,故由何翠翠继承10万遗产,剩余90万元中,承担扶养义务较多的林一继承30万元,林二、林三、林四、林五各继承15万元



03.

 丽庆禾法律实务

本案中,何翠翠作为第三人的突然加入让案件情况变得复杂,其手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也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一规定也体现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而非单纯的遗赠扶养人必须在被扶养人生存期间承担对被扶养人的生活保障、医疗护理以及死后的丧葬事宜,作为对价,扶养人可以在被扶养人死亡时取得特定遗产的法定优先受偿权。

遗赠扶养协议的本意是通过该制度既保障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或需要得到照顾的主体的生活质量,又能通过协议的法律效力保障扶养人能够获得明确的经济回报、履行好扶养义务,形成一种社会保障,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平衡扶养人和被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现实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认定也存在一些困难,因为遗赠发生在被扶养人死后,此时很难再探寻被扶养人生前签订协议的状态、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扶养人是否真的履行了照护义务等等。就如同本案遇到的问题:只签订了几天的遗赠扶养协议究竟能否采纳、是否有效?

根据司法实践,遗赠扶养协议签订时间接近被扶养人死亡日期并不会直接导致协议无效,但是法院会采取最严格的审查,需要形式有效和实质履行的统一。

第一,形式有效性。这是最基础的要求,遗赠扶养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有双方签名,并且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此外,对于最有可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老年人来说,必须保证其本人神志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可能需要笔迹鉴定或医疗记录来补充证明。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在庭审中依据两位律师的质询来了解何翠翠和林安之间签订协议的背景,尤其对签订时间和协议起草主体进行了严格的核查,确保协议有效作为基础。

第二,实质履行性。这是判断遗赠扶养协议的关键要求,主要审查受遗赠人是否真的承担了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必须要形成对等关系,表明扶养人在被扶养人生存时尽到了生活照料、情感慰藉等“生养”义务,被扶养人死后为其操办后事、处理身后殡葬等“死葬”义务,这些义务的履行都需要时间的检验,否则很有可能无法形成平衡的对价关系。在本案中,签订协议后5天,林安就去世了,这意味着何翠翠客观上履行“生养”义务的时间很短,况且“死葬”义务也并未履行,事实上无法真实地体现出何翠翠履行了义务,再结合何翠翠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本身有些含糊之词,最终得出其扶养义务的实际履行程度并不高。

除了要符合形式与实质的统一,也要考虑在家庭继承中较为敏感的公序良俗原则,符合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


今日案件的二审调解结果既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效力,又基于实质履行情况的审查对遗产分配作出了合理调整,体现了司法对遗赠扶养协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坚守,也展现给社会公众:遗赠扶养协议须以实际履行为核心,而非仅凭一纸文书即可主张权利。法律在保障意思自治的同时,更注重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律师团队



刘文庆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共党员,现任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处理刑事辩护、房屋动迁、婚姻家庭、公司业务、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精湛、经验丰富。

从业数年来,已成功承办数百起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民商事案件领域,精通《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能够快速准确找到关键点,制定出专业的诉讼辩论策略和方案,有效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刑事辩护领域,擅于做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免于处罚辩护,精通《刑法》实体法及《刑事诉讼法》,基本功扎实,有良好的辩护经验和技巧,擅于同办案机关沟通,从业数年来,已为多名委托人有效的维护了切身利益。同时,还擅于处理取保候审,已为多名委托人在审查批捕阶段或是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


陈亦鋆律师

上海商学院毕业。执业主要代理各类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劳动纠纷、共有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其他行政行为纠纷等。擅长用多元途径进行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化解。工作认真,为人亲和,态度热情,办案严谨。

感谢您的关注与认可!本文为“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如需法律咨询服务,请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

2025年9月22日 14:20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