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丽庆禾律所助力企业阻断劳动关系认定


01.

 引言

在建筑工程领域,灵活用工模式较为普遍,也因此常常引发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莲雾公司曾将部分幕墙工程任务分包给刘伟,由其自主组织施工。刘伟随后召集了包括李军在内的工友参与项目,但就在去年已离开项目多时的李军突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莲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莲雾公司对此深感意外,还好找到了丽庆禾律所,最终完成了劳动关系中的权责界定。


02.

 基本案情

莲雾公司在2023年总承包了一项幕墙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张兰兰将其中的一部分任务委托给刘伟,由刘伟全权安排具体工作,莲雾公司与刘伟约定,每月给刘伟及其团队成员发放1000元生活费,并为刘伟及其团队工人购买意外险,该项目需在两年内完工。

刘伟拿到分包任务后,喊来了经常一起工作的工友,其中就包括李军,主要负责幕墙制作。刘伟与李军说好,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也不考勤,在有对应的工作任务时李军才上工,费用约定点工是350元一天,如果工作难度较大就另行计算,最终的分包费结算为年底,按照上工天数进行结算。

李军只在有通知的时候上班,其余时间都在家里玩,生活费由莲雾公司按时打给李军,在家玩的时候无需支付生活费,李军还曾向莲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兰兰表示自己生活困难,预支过三次劳务费与生活费,张兰兰表示同意预支并将费用转至刘伟,再由刘伟向李军结算预支费用。后因一些个人原因,李军回了老家一趟,一直没返回项目。

突然,在2024年11月的时候,李军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23年11月至2024年11月间自己与莲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莲雾公司据此支付自己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莲雾公司知道后感到万分奇怪,李军根本不是公司员工啊!但还是马上联系到了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的王艳梅律师为其代理这起劳动仲裁案。王艳梅律师对劳动仲裁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在紧扣劳动关系所需具备的成立条件的基础上,积极收集证据材料,从源头打破对方所主张的“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为莲雾公司避免这场无妄之灾

在王艳梅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劳动仲裁委认为,李军作为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莲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进行有效举证,证明李军实际受莲雾公司管理、从事莲雾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李军作为劳动者在人格上和经济上都从属于用人单位。但李军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受莲雾公司管理,莲雾公司方的证据则可以佐证李军不受公司管理、具体工作也不是公司安排的,双方之间既无直接合同关系、也无建筑工地相关用工关系,因此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李军的全部仲裁请求。莲雾公司也避免了无谓的诉累。



03.

 丽庆禾法律实务

本案中,焦点就在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条规定了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成立条件。劳动关系的确立有利于明确法定权责的边界,劳动者可以以此为基础来维权,用人单位也可以明晰员工组成、划定用工成本与责任。本案中王艳梅律师就是通过举证明确劳动关系归属来阻断责任传导,让莲雾公司免于对分包工承担责任。

当然,由于上述的规定较为刚性,有时也无法简单根据三个条件来完全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而是要再考察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根据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者应当在经济上与人格上(人身依附性)从属于用人单位,从而综合评判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等,结合本案,李军在不工作时无法获得生活费与劳务费,在经济上不从属于莲雾公司,同时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也都是刘伟安排而非莲雾公司、且自认了自己是点工,在人格上也不从属于莲雾公司。虽然本案中李军主张莲雾公司为其购买了意外险,是其投保人,但仅凭公司的投保行为也无法等同视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最后,虽然在本案中,莲雾公司最终并未承担责任,但丽庆禾在此企业,作为发包方时仍需谨慎注意审核发包方的资质,否则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仍有可能与分包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承担法律穿透风险


本案的胜诉绝非偶然,充分展现了对于把握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精准性对于劳动仲裁案件的帮助。劳动关系的认定也绝非形式主义,司法的实质审查既保障劳动者也保障用人单位。建筑工程领域因涉及大量项目、分包、农民工,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就显得尤为复杂,审查也尤为严格,建工企业在此背景下也应当注意风控,做好分包隔离、合规用工。



律师团队


王艳梅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共党员,现任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负责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在世界知名外资企业任法务主管,擅长处理及解决合同类纠纷、劳动人事纠纷、投资并购、股权架构及股权激励等企业类事务。同时,王艳梅律师精通日语、英语,能够使用汉语、英语、日语作为工作语言。

自执业以来,从事于民商事法律事务,特别是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股权转让、退资退伙纠纷、劳动争议以及婚姻、继承、拆迁纠纷等方面实务和理论研究。

待人热情、真诚,代理案件认真负责,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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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2日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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