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盗版商品侵蚀商标?丽庆禾知产团队打赢商标侵权战!


01.

 引言

品牌与商标不仅是企业核心资产与商誉的载体,更是连接消费者信任的桥梁,其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德国口腔护理品牌“巴尔罗”(BARRO)自2018年进入中国后,通过产品研发与市场推广赢得高知名度与消费者信赖。然而,2021年起吴七等人设立公司,公然盗用“巴尔罗”及近似英文“Baarro”生产销售仿冒品,误导消费者并严重损害品牌声誉。好在,上海丽庆禾律所的专业知识产权团队出手,替“巴尔罗”品牌打赢了一场商标保卫战!


02.

 基本案情

品牌“巴尔罗”在2013年成立于德国汉堡,德文与英文商标均为“BARRO”,致力于日化领域中的口腔清洁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2018年,“巴尔罗”品牌正式进驻中国市场,并在上海成立小清新公司。

2019年,“巴尔罗”旗下的漱口水系列产品进行中国市场,并面向全国招募合作伙伴,陆续铺设了线上线下销售及推广渠道,并参与各类日化领域国际展会提升“巴尔罗”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宣传推广和产品的良好质量,海洋系列漱口水一经推出就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好评,并据此积累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后推出的幻想系列、花香系列等新产品都广受好评,至今在日化行业已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2021年3月1日,小清新公司申请了第XXX号注册商标“巴尔罗”商标,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初审公告日期为2023年8月1日,专用权期限为2023年8月2日至2033年8月1日。

但2021年开始,吴七和张伟设立了两家“夫妻店”,一家A公司用于销售、一家B公司用于生产,在吴七的控制下,两家公司直接盗版使用“巴尔罗”商标,在商品详情页、商品外包装、商品快递箱上堂而皇之地使用“巴尔罗”商标,甚至连英文商标也是“Baarro”的近似商标,并声称自己为“巴尔罗”品牌中国区域总代理,导致有不少公众在其店铺购买后误认为是正品,并发布评论“没想到这次买到的漱口水没那么好用了”,使原版的“巴尔罗”品牌声誉受损。更嚣张的是,A公司还曾多次尝试抢注“巴尔罗”商标,知法犯法,虽然2023年时小清新公司经过努力拿到了商标专用权,但两家公司的侵权行为仍未停止,甚至在后来被起诉后还恶意更改商铺名称为“巴尔萝”,企图逃避侵权现实。

2025年4月,呼呼公司受让了这一商标,核定使用于漱口水商品,并为小清新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小清新公司生产、制作、销售、推广产品的权利以及诉讼权利。于是,小清新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商标权,找到由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王艳梅律师和姚晨律师组成的专业知识产权团队为其起诉,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王艳梅律师和姚晨律师在代理案件后,马上固定证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随后起诉请求吴两公司停止侵害,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即使两被告辩称小清新公司没有原告资格、其并无恶意侵害商标权,但法院还是支持了小清新公司的诉请,根据正品、仿品的对比,确认了两被告生产仿冒产品,并且其使用的“巴尔罗”文字与权利商标“巴尔罗”构成相同商标、“Baarro”与“BARRO”构成近似商标,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漱口水属于相同商标,因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同时,两被告的行为容易引人误认为其所销售的系原告的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停止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合理的维权费与律师费。



03.

 丽庆禾法律实务

本案中,吴七的公司曾多次试图抢注“巴尔罗”商标,小清新公司在提出商标申请进入初步审定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巴尔罗”商标无效,认为争议商标“巴尔罗”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小清新公司已经将“巴尔罗”作为商标在漱口水等相关商品上经过使用并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巴尔罗”与小清新公司的“巴尔罗”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争议商标还被申请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最终,宣告吴七的公司抢注的“巴尔罗”商标无效,为小清新公司的“巴尔罗”商标确权打下基础。

小清新公司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商标审查或争议程序中,存在两个核心概念“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争议商标”是指被提出异议、无效宣告或撤销申请的商标。“引证商标”是指在商标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引用的先前已注册或公告的商标,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专用权关系着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也关系着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共同的利益,因此具有“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法定要求,当遇到商标侵权行为时,也会依据商标的特点来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侵权范围。如果企业已有品牌商标,应当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并在商品上标注®或™,日常使用时注意避免商标成为产品通用名称。此外,在使用商标时须保留证据,例如本案中小清新公司参与许多日化领域的展会就保留下了相关的宣传证据。当商标有较大的知名度时,也需要即使巩固权利边界,注册防御性商标,以免有恶意的近似商标出现侵权诉累。商标也是公司与品牌的资产,需要认真维护。


商标是品牌的生命线,当下社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侵权与市场混淆行为,既是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也是在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有利于促进品牌创新与健康发展。



律师团队


王艳梅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共党员,现任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负责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在世界知名外资企业任法务主管,擅长处理及解决合同类纠纷、劳动人事纠纷、投资并购、股权架构及股权激励等企业类事务。同时,王艳梅律师精通日语、英语,能够使用汉语、英语、日语作为工作语言。

自执业以来,从事于民商事法律事务,特别是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股权转让、退资退伙纠纷、劳动争议以及婚姻、继承、拆迁纠纷等方面实务和理论研究。

待人热情、真诚,代理案件认真负责,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姚晨律师

知识产权部负责人,专职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卓越人才实验班)毕业。擅长商标法非诉业务、版权登记非诉业务、商标侵权诉讼、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商标行政诉讼等领域。工作严谨细致,具有卓越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准确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提出有力的法律意见,为案件的胜诉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

感谢您的关注与认可!文中案件所涉当事人、商标名均为化名,本文为“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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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2日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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