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庆禾动态|笃行致远,臻于至善——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开展代位析产诉讼实务难点与对策研讨会

为破解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实务困境,深度精进律师专业技能,2025年7月31日,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开展了以“代位析产诉讼”为核心主题的研讨会,与会律师们共同梳理代位析产理论知识、深挖代位析产实务难点、共商代位析产诉讼策略。

本场研讨会有三部分组成:案例研讨、实务策略、制度反思。
一、案例研讨
在第一部分案例研讨中,杨怀亮律师挑选了三个典型案例分享,分别对应对三类共有财产提出代位析产:代位析产夫妻共同财产、代位析产家庭共有财产、代位析产尚未继承的共有遗产。反映了债权人在现实中维权的困难:现行的代位析产制度较为严格,如何平衡实现债权和债务人的基本生存;债权人凭借自己难以调取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债权人维权需要较多的前置程序,很难一力完成;债权人如果主张律师费,法院对律师费请求的裁判各异,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可能增加等等。
二、实务策略
在第二部分实务策略中,律师们结合理论与实务梳理代位析产的相关法条,并直击代位析产诉讼的实务痛点。代位析产是指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与他人有共有财产,但被执行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以逃避清偿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代位析产之诉来请求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使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明确以便继续强制执行。代位析产的相关法条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外,还根据共有财产的权属不同,可能涉及《民法典》第299、303-304、308、1062-1063、1065、1122-1124条等相关法条。
在提起代位析产之诉时,实践中必须同时满足4个条件:第一,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第二,除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之外,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独立财产;第三,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已被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第四,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无法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达成共识,或者债权人不认可债务人与共有人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三、制度反思
在第三部分制度反思中,律师们也提出了代位析产制度目前在实务中仍旧有完善的空间。第一,代位析产夫妻共同财产时,若因为夫妻一方因有疾病或其他原因已经进行过婚内析产,那么将无法再进行代位析产,可能仍旧陷入执行难或者不到位的境地;第二,代位析产诉讼并非一劳永逸替债权人解决问题,析产后仍要走到执行阶段,但如果遇到析产的是房屋,可能存在其他优先权利,例如可能共有人会以“唯一住房”或“生存权保障”来抗辩,或者当房屋为债务人家庭唯一住房,法院可能要求提供安置住房或拍卖后保留一定租金,或者房产上存在抵押权等优先权,虽然确定了份额,但也为抵押权人做了嫁衣,有可能最后用于实现债权的可执行财产仍旧不足;第三,代位析产的律师费诉请在未明确约定时较看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作为律师深知代位析产的复杂,常常凭借债权人的个人努力是无法完成代位析产诉讼的,代位析产诉讼聘请律师本身也是债权人因债务人的不配合而无奈增加的维权成本支出,因此是否可以更多地支持律师费主张也需要实践的回应与肯定。实践的问题仍需法律从业者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动改进,维护债权人权益之路也依旧来日方长。
最后,本所律师们也通过本次研讨会对代位析产诉讼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并共同制定了符合本所宗旨的诉讼策略,以期能够在法律业务上不断精进,为当事人带去更好的服务,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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