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执行异议胜诉帮债务人免除还款义务,虽不讲武德但效果杠杠的!
作为债务人为何能够被法院免除偿还200多万元的全部债务?判决书生效多年没有被执行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今天分享的案例或许会警醒每一个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生效判决书不执行多年之后,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将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一起和小编来看看吧!
一
基本案情
汪某在2013年借钱给张某,并约定了1个月之内偿还本金,张某到期因为资金周转的原因不能偿还,被汪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去,因为案件事实清晰明了,法院支持了汪某作为债权人的权益。汪某拿到判决书后安了心,没有加紧对张某的债务追偿,时间一晃而过,九年过去,汪某向法院申请对于张某的强制执行。原本的60万元加上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等总计200多万元,张某愁眉不展,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面对汪某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我所律师代理张某提出执行异议称,民事判决已于 2015 年生效,而申请执行人在 2024 年9 月 11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距判决生效已过去九年,已超过法定执行期限,根据法律的规定,因申请执行人汪某未在法定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法院应不予执行相应判决,故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被执行人张某不予执行民事判决。

申请执行人汪某辩称,民事判决作出后,其在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向张某主张权利,要求其还款,但张某年龄较大,无力还款,后张某不在本地生活居住,在 2017年后其未再联系张某还款。其表示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在民事判决生效之后两年内执行时效发生中止、中断的情形。请法院依法审查处理异议人的申请。
二
法院审理
本案焦点为,申请执行是否超过执行期间。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该判决于 2015 年12 月 30 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 2024 年向本院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 2017 年后未向我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两年内有执行时效发生中止、中断的情形,故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已超过执行时效期间,应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有事实和法 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某不予执行民事判决
三
丽庆禾有话说
至此,我所代理的当事人免去还债务的忧虑,我方所提出的请求完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明明作为债务人为何能够免除偿还债务?
首先,执行时效是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这一时效期间的设置,旨在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也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权人长期不主张权利而给债务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回到本案中来。如果明明作为债务人,其债务的执行时效已经过期,且债权人未在此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明明就有可能免除偿还债务的责任。这是因为,一旦执行时效过期,债权人就失去了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追讨债务的法律手段。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意味着,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可能会因时效过期而丧失强制执行的权利。这既是对债权人的一种督促,也是对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从执行时效过期的角度来看,明明作为债务人能够免除偿还债务的原因在于债权人未在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失去了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追讨债务的法律手段。但这也提醒我们,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案例,小编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每一个案件中,我们都承诺将当事人的权益放在首位,用我们的专业和热情,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力的法律支持。因为对我们而言,每一个案件都是对正义的追求,每一场胜利都是对信任的回报。
现任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行政办公室主任中共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在欧美企业工作近十年,多次赴美国、德国交流学习,了解多国文化,擅于同国外当事人沟通。精通《公司法》及法律顾问等公司业务,擅长刑事辩护、房屋动拆迁、婚姻家事、继承、财富管理等业务领域。
法律基本功扎实,办案思路开阔,致力于为每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共党员,现任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处理房屋动迁、婚姻家庭、公司业务、民商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精湛、经验丰富。
从业数年来,已成功承办数百起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民商事案件领域,精通《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能够快速准确找到关键点,制定出专业的诉讼辩论策略和方案,有效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刑事辩护领域,擅于做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免于处罚辩护,精通《刑法》实体法及《刑事诉讼法》,基本功扎实,有良好的辩护经验和技巧,擅于同办案机关沟通,从业数年来,已为多名委托人有效的维护了切身利益。同时,还擅于处理取保候审,已为多名委托人在审查批捕阶段或是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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