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业绩 || 拆迁房买卖,买方迟延履行,该承担何种责任?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高额违约金和赔偿责任。今天,我们通过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带您了解法院如何审理此类案件,以及违约金和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无论您是法律从业者还是普通读者,都能从中获得实用的法律知识。
一
案情经过
2021年3月,我们的当事人甲由于旧宅拆迁获得了一套政策性房屋,考虑到其个人资产状况决定出售拆迁房。
2023年2月卖方(甲)与买方(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X万元,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五,房屋自动迁房交易限制到期后过户。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完成了转移占有,乙在一年内支付了90%的价款,但剩余的10%一直拖欠。
据悉,甲在双方签订合同当日就将房屋占有转移给乙,现在房屋交易限制解除,甲可以随时准备过户。
甲多次催讨未果,最终委托我们律所进行法律协助。
在仔细审核了甲的房屋性质,我们告知了甲合同的有效性,随后我们又审慎地检查了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我们与当事人协商,拟草了律师函之于买方乙,请求其履行债务反之则可能进入诉讼程序。
在交涉过程中,我们通过充分举证和有效沟通,成功促使双方履行合同,在收到律师函后不久乙同意支付剩余价款10%部分和违约金,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二
丽庆禾法律研究
至此,我们所代理的当事人成功请求债权余下部分10%,使得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极大的保障。
那么本案中,存在哪几个典型的法律问题呢?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但依法发生继承等非交易类行为以及由原安置区、县的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回购的除外。
三年限制期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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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3年限制期从动迁安置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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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购房合同签订之日:限制期与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无关,仅以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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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房地产权证均指“大产证”,即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明。)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动迁安置房可以在3年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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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产权人去世后,继承人依法继承房产的,不受3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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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析产:夫妻离婚时,通过法院判决或协议分割动迁安置房的,不受3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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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因债务纠纷等原因,动迁安置房被法院强制拍卖的,不受3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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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卖方(甲)就受到动迁安置房转让限制:
不动产产权(大产权)在2021年被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产生公示公信效力,经过3年的转让限制期,可以在2024年年底之前完成转让,双方在合同中亦如此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甲与乙订立合同的行为不受到限制。
在民事法律当中我们需要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前者诸如订立合同达成约定,后者如交付动产和过户房屋。在《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只限制了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因此甲可以在3年处分限制期内与乙达成约定。
违约责任:
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便产生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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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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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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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的转化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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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违约责任是以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为前提,否则无从谈起违约,也无法发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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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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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合同义务属于第一次给付义务,该义务不履行便转化为违约责任,因而违约责任便是合同义务的转化形态或者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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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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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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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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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免责事由:违约方不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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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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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违约方乙在合同中约定了万分之五的赔偿金,故对于我们当事人甲来说,他一共可以请求两项权利1.请求乙按照约定履行剩余10%的债权。2.请求乙按照约定给付万分之五的赔偿金
事实上,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我们的当事人在意识到债权可能不能够实现后,积极与我所取得联系,采用法律手段实现了自己的债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本案中当事人甲的债权请求权就受到一般诉讼时效限制。甲在没有约定何时可以开始请求债权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双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债权请求权可以行使,但由于政策性房屋让与限制,乙的请求权自然要到可以请求房屋过户时开始计算。同时,双方没有约定履行顺序。
这对于甲来说略有不利,其请求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26年,而乙为2027年。又由于双方债务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在一方债务没有履行完成之前,对方债务人可以针对对方的请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避免自己过早履行债务。
幸好,当事人甲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与我所联系并协商,我们非常顺利在发出律师函后就取得了债权实现的好结果!
“上海市对动迁安置房实行3年内不得交易的政策,旨在保障动迁居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投机炒作。如果您在动迁安置房交易中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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